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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一卡通设备及软件管理细则
2013-06-19 19:42  

为加强我校“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设备及软件的管理,明确商户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稳定运行,特依据《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经申请同意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消费终端收取校园卡持卡人费用、定期与校园一卡通结算中心进行统一结算的校内各类经营点均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学校内各部门由于管理需要,通过校园卡收取各类费用或应用于管理的,也视为商户。

第二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各类终端或软件系统均为学校固定资产,由校园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各商户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终端或软件系统时,必须遵守《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办法》及本细则。

第三条 商户需要申领校园一卡通系统终端或软件系统时,应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校园一卡通系统终端或软件申领表》,由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校园卡管理中心申领。

第四条 商户申领校园一卡通系统终端或软件后,应与网络信息中心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指派专人对设备进行保管和保养,并且应当配合学校财务和网络信息中心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五条 商户使用的校园一卡通系统终端或软件,如发生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和损坏,保修期内由厂商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保修期外由学校负责维修或更换;属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损坏和丢失,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

第六条 社会化运营企业所管理的商户由社会化运营企业集中管理,凡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或软件故障、损坏和丢失,校园卡结算中心统一与相应社会化运营企业结算维修或更换费用。

第七条 商户不得自行购置校园一卡通系统消费终端,不得私拉、乱接或改造已有的一卡通系统布线。如因商户违规操作造成消费流水丢失的,损失由商户自负;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商户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各部门、全校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也适合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校园区域内的社会化运营企业、商户和个人。

第九条 本细则由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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